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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狙击实控人换骨术五招破解障眼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12:15:45 阅读: 来源:子母床厂家

本报记者 谭楚丹 深圳报道

6月11日,腾信股份(300392.SZ)公告称实际控制人联合第二大股东计划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筹划重大事项,若合作成功,将会涉及实际控制权变更。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导致出现“易主”的现象不在少数。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主心骨”,“变更”意味着企业很有可能要“脱胎换骨”。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监管方向时发现,对于存在借壳上市嫌疑的并购重组,监管层从严审核,主要关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主业是否进行大幅调整”、“董事会提名人选安排”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同时,还对分步骤进行的“一揽子交易”行为,监管层予以跟踪并合理怀疑是否可能导致实控权变更。

剑指实控权稳定性

随着监管从严,“类借壳”手法正被监管一一“狙击”提问。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A股有十五起并购重组案例,均被监管层在问询函中提问“是否会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

首先监管层重点关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上,比如上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抱团”的有效性、跟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等。

荣科科技(300290.SZ)则是一起“解绑”一致行动人,导致出现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从而有借壳上市的嫌疑。

公开资料显示,公司在5月4日披露重组方案,通过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来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然而在20天后(5月24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两名自然人)与“上海南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者向后者转让控制权;同一天双方提前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而这份协议理应在2020年到期。

按照权益变动,上海南湾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相应变更。

根据法规,创业板公司不得借壳上市。那么“上海南湾”与并购标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成为关键。这是深交所6月1日发出问询函的重点,监管层提问这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并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合规性。

一名从事并购领域的PE人士12日向记者表示,一致行动人“抱团”或“拆分”都极大影响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抱团巩固实控权的,监管层希望上市公司股东能给出更为有力的措施或者承诺,保证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

其次,变更主业是“类借壳”的另一明显特征。

深圳惠程(002168.SZ)4月披露并购方案,公司计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标的64.96%股权,被深交所要求逐一说明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其中,监管层就关注到主业调整和协同性问题。

据了解,公司主业为电力配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施工服务以及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手游的研发及发行业务。并购完成后,公司将增设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的渠道业务。

监管层关注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对现有业务进行重大调整。如果没有,监管层要求出具承诺,明确说明上述承诺的具体执行措施,相关措施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相关机制是否具有可行性。

在另一案例——中孚信息(300659.SZ)的并购重组中,深交所直击“交易完成后的可预见期限内是否有置出原有业务的计划”。

“虽然判断类借壳没有可量化的标准,但是新实际控制人一般会置入自己的资产,变更公司原有主业;如果没有变更,也是‘双主业’或‘多主业’模式。”深圳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12日称。

此外,对于实控权稳定性的问题上,监管层还会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董事会提名人选”的具体安排;“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委托表决权的协议和安排”;“交易对手方是否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或者增持股票”等。

“一揽子交易”藏苗头

随着监管层趋严,并购重组“变更控制权”的手段花样百出,除了在一个并购交易方案内实现以外,更有迹象显示,有上市公司可能通过连续的交易安排转移控制权。如今监管层正注意到这样的趋势。

鹏起科技(600614.SH)今年4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出售,就牵涉出当年的借壳疑团。

公开资料显示,鹏起科技计划用成本价出售丰越环保51%股权,而该标的是公司早在2014年收购的,目前业绩“变脸”,业绩承诺兑现失败。

当年通过并购丰越环保,公司得以剥离原来的医药业务,在标的业绩贡献下,上市公司实现扭亏。第二年(2015年)上市公司向现实际控制人收购了洛阳鹏起100%股权,随后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对于这场跨越三年的资产腾挪,上交所今年4月提问称,这一系列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是否为了规避重组上市。

前述从事并购的PE人士对此分析称,不排除当年上市公司收购新资产是为了保住“壳”,然后让第三方进行类借壳;如今丰越环保已经业绩变脸,不如剥离出去。“成本价进行一买一卖,吃相难看。”

另一案例光正集团(002524.SZ),亦在今年4月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属于跨界并购,拟向4名交易对手方进行现金方式收购他们持有标的51%股权。

但在披露预案前一个月,3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转让5%股权给其中交易对手方——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

这不得不引起监管层的怀疑。深交所对此要求公司详细说明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股权转让是否与本次重组为一揽子交易,该名交易对手方未来是否存在继续增持的计划。

相应地,深交所亦关注交易对方是否有推荐董事或高管的计划、上市公司有没有控制权转移的安排以及保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前述PE人士解释指出:“交易对方被并购,希望获得一定股份比例支付是正常的,这种现金模式+股权转让的模式不罕见,因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核,现金交易可以节省时间。”但他同时指出,不排除对手方通过后续增持举牌获得实际控制权。“我理解是,监管层提前介入,要求公司将对方是否谋求控制权的计划披露完整,至少给中小投资者有风险揭示的效果。”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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